試場規則 第13條 法規:試場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3條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並陪同。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