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7條 法規: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7條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之照片及圖式,概不發還。有關證明之憑證、樣品或模型,得予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