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11條 法規: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1條 著作或發明審查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應考人有不實或隱瞞情事,致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審查前發現者,不予送審。審查時發現者,不予審查。審查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