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送達,指辦理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時,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視為自行送達。前項報名及申請案件,指下列各款:一、報名各種國家考試。二、申請各種國家考試複查成績、閱覽試卷。三、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及分階段或分試考試之減免;申請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減免、實務經歷及專業研習紀錄審查等。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電子送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