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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考試目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9條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9條
法規:
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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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各種考試筆試之分數轉換,該應試科目到考人數不足三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轉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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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提升國家考試公平性及分數計算之合理性,各種考試之筆試得依本辦法規定適時採用分數轉換。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始分數:指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評閱之申論式試題分數,或由電子計算機評閱之測驗式試題分數,即未經…
第4條
各種考試於試卷評閱結束後,遇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情事,得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依典試法第九條第二項,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
第5條
同一試題不同閱卷委員評分之平均數與所有委員評分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該試題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
第6條
不同選試科目分數之平均數與所有選試科目分數平均數之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各選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
第7條
應試科目所有到考應考人分數之平均數與歷年分數平均數有顯著差異時,得參考下列公式進行該年度所有到考應考人之分數轉換:╭╮│…
第8條
各種考試筆試之分數轉換,該應試科目到考人數不足三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轉換。依本辦法採行筆試分數轉換,應遵守該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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