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8條 各種考試筆試之分數轉換,該應試科目到考人數不足三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轉換。依本辦法採行筆試分數轉換,應遵守該應試科目或該試題之計分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