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規則 第8條 法規:命題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8條 命擬試題應使用考選部所定之定式紙張,以電腦繕打列印或以原子筆、鋼筆、毛筆繕寫,字跡應清晰,並簽名或蓋章。外國文試題及其他科目試題中夾繕之外國文,應使用印刷體或用電腦繕打列印。試題中如有增刪之處,應於該處簽名或蓋章。命擬試題如以文書軟體編輯,應將試題之電子檔案,隨同試題一併密送考選部。採行電腦線上命題時,得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並傳輸至考選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