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典試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典試法母法 第16條 各委員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迴避原因,應於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前或於獲知迴避原因時,主動以書面告知辦理試務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