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6條 專長審查結果經考選部部長核定後,應登錄於典試人力資料庫;各種國家考試應優先考量遴聘審查通過之人員擔任各項典試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