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4條 考選部應依典試人力專長類別,分設專長審查小組。各類別專長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審查委員若干人,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擔任,聘期三年,期滿得予續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