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3條 典試人員有第十條或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考試承辦單位認其情節尚未符合優良或一般疏失之要件,得建議記錄為參考註記,經審議結果記錄參考註記累計達二次以上者,再以優良或一般疏失交付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