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重大疏失者,爾後不予遴聘:
一、試題外洩。
二、執行職務未嚴守秘密。
三、故意隱匿違反迴避規定。
四、請他人代為命題、審查或閱卷。
五、現於補習班任教或與補習班有特殊關係。
六、其他重大疏失經考試院會議決議。
審議結果為重大疏失者,得視情形告知當事人。
如有違反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情形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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