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0條 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優良者,考選部得通知其服務機關(構)或學校:一、命題經審查委員提報試題品質優良。二、審查發現命題重大錯誤及時予以更正。三、對於典試或試務事項提出具體興革建議並獲採行,著有績效。四、其他參與典試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事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