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受贈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審議、口試、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考試程序之訓練、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分別繳交之費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