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人民或團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十二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二十條所列情事向本部檢舉者,依本辦法之…
- 第2條檢舉以書面為之為原則,檢舉人應用真員姓名,署名蓋章,並書明職業及地址。如為團體應載明名稱、地址,並加蓋鈐記。
- 第3條檢舉書函,不拘程式,但須詳述事實,列舉具體證據,其在行政機關或法院有案者,並應敘明案情。
- 第4條檢舉得先以言詞為之,但仍應依前二條之規定,補送書面文件。
- 第5條匿名檢舉,不予受理。
- 第6條檢舉案件經受理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予以函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一、經查係以不實姓名檢舉…
- 第7條為虛偽之舉發者,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 第8條檢舉者之姓名或團體名稱,本部應予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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