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第3條 法規: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本法規已於 2003-11-2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檢舉書函,不拘程式,但須詳述事實,列舉具體證據,其在行政機關或法院有案者,並應敘明案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