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第2條 法規: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本法規已於 2003-11-2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檢舉以書面為之為原則,檢舉人應用真員姓名,署名蓋章,並書明職業及地址。如為團體應載明名稱、地址,並加蓋鈐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