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8條 法規: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8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