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7條 法規: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7條 本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