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第2條 法規: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未具擬任法官、檢察官職務任用資格,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前項附表一所稱主要法律科目及講授課程,其認定有疑義者,應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