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語口試規則 第12條 法規:外語口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2條 典試委員、外語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遇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形,辦理試務機關應調整外語口試委員或應考人之分組。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