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測驗規則 第3條 法規:心理測驗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3條 各種考試得視需要採行心理測驗,以文字、數字、符號、圖形或操作等方式,評量應考人之智力、性向、人格、態度及興趣等心理特質。心理測驗種類如下:一、智力測驗。二、性向測驗。三、人格測驗。四、興趣測驗。五、其他心理測驗。前項心理測驗種類,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類或數類舉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