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七、銓敘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法規已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法規中(可能已廢止或更名),以下為先前收錄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