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勞動部代表一人。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三、專家學者一人。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七、銓敘部代表一人。八、本部代表二人。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