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議之決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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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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