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本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二、關於法規案件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三、關於本部各單…
- 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三人,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
- 第4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兼任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員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 第5條本部各單位對於擬送本會審議案件,應於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以提案表移送本會。議案提本會討論前,本會得提出書面意見。主任委員…
- 第6條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 第7條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議案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參加。
- 第8條本會會議之決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業…
- 第9條本會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送由主管單位辦理。
- 第10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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