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考試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區設考銓處,依本條例之規定,掌理各該省區內之考選銓敘事宜,並分別受考選委員會、銓敘部之指揮監督…
- 第2條考銓處之職掌如左。一、關於公職候選人考試之籌辦及試務事項。二、關於任命人員考試之籌辦及試務事項。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 第3條考銓處視事務之繁簡,經考試院之核定,設三科至五科,分掌前條各款事項,及本處總務事項。
- 第5條考銓處置秘書一人至三人,科長三人至五人,均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四人,均委任。考銓處必要時,得用專…
- 第6條考試院為辦理考試之檢覈,得於考銓處設檢覈委員會。
- 第7條考銓處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 第8條考銓處置會計員一人,統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其需用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委任人員…
- 第9條考銓處因辦理試務上之必要,須調用人員時,依考試法之規定。
- 第10條考銓處處務規程由考選委員會、銓敘部擬訂,呈請考試院核定之。
- 第11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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