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28條 法規:考試院會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審查 第28條 議案交付審查時,應指定有關列席人員參加,並由本院相關單位及關係部會準備必要之參考資料。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說明完畢應即離席。審查會認為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或公聽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