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視為不遲延案件,由懲戒法院列管,並應於視為不遲延案件月報表(如格式二),按案件收案之先後,依序編列。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其事由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應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