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0條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 第71條資料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並公告於本院網頁。
- 第72條司法院公(發)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法官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
- 第73條本院新置圖書應由資料科編製目錄,並公告於本院網頁。
- 第74條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 第75條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
- 第77條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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