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六章 處理文書程序 第70條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