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各科室應辦理事件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 第64條各科室人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 第65條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 第66條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 第67條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其屬密件者,不摘由。
- 第68條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時日;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黏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應摘由…
- 第70條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 第71條資料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並公告於本院網頁。
- 第72條司法院公(發)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法官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
- 第73條本院新置圖書應由資料科編製目錄,並公告於本院網頁。
- 第74條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 第75條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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