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六章 處理文書程序 第62條 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