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概(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4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人事室職掌如下: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二、職務歸系、任免、遷調、銓審、請任(免…
- 第45條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47條會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48條本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統計室職掌如下: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二、辦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 第49條統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50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政風室職掌如下:一、有關本院之廉政宣導及社會參與。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三…
- 第51條政風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52條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一人、資訊管理師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資訊室職掌如下: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
- 第53條資訊室主任,依法令主辦資訊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54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 第55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之辦事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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