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第二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必要事項及實施情形之提出 第3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院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接受本院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本院指定之方式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