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5條 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第5條 合於程式之事件經答辯完備後,執行秘書檢同卷證,送由全體委員共同審查或簽請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至三人審查,決定處理原則,並依決定原則擬具決定書初稿,再簽提訴願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