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第3條 合於管轄之訴願事件,由執行秘書先作法定程式之審查,程式不合法依訴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