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第2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