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6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第二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第16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