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3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 第一節 律師轉任法官 第13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下列機關(構)得經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之建議人選: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