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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警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
法警管理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三章 資格、任用
第7條
法警
應歸入司法行政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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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法警列委任,法警長、副法警長列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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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法警之派免,依官等分由權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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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法警列委任,法警長、副法警長列委任或薦任。
第8條
法警之派免,依官等分由權責機關辦理。
第9條
法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一、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之法警考試或委任升等考試之法警考試及…
第10條
高等法院院、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所屬院、檢法警服務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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