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法警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編組、監督 第5條 法警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予以調度指揮。於執行各項勤務時,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之命令與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