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9條 法規: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9條 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對其免兼庭長職務。司法院於依前項規定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查之庭長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