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1條 法規: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1條 職務評定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前項職務評定之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司法院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