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9條 法規: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四章 留職停薪進修 第29條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