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5條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職務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
- 第46條當事人於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職務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 第47條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職務法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職務法庭以裁定…
- 第49條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原職務法庭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
- 第50條被上訴人在職務法庭第二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職務法庭第二審認有必要時,得將…
- 第51條上訴不合法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職務法庭…
- 第52條職務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 第53條除別有規定外,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
- 第54條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第55條職務法庭第二審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 第56條除本法第五十九條之三第二項各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
- 第57條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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