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67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六章 附則 第67條 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