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會之董事或監察人:一、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二、受…
- 第55條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
- 第56條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
- 第57條主管機關為監督基金會業務之正常運作,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主管機關為前項監…
- 第58條基金會應訂定會計制度,並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查核。
- 第59條董事、監察人不依本法行使職權,或未依本法履行義務,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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