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7條 議案之提出,應於法官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提出,並送交該院書記廳(處)。逾期提出者,得不列入議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