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54條 法規: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職務法庭 第54條 前條所列機關應於受理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對於前條第一項之異議所作之決定,應依原決定程序為決議。法官不服前條所列機關對異議所作之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前條所列機關未於第一項期間內作成決定時,法官得逕向職務法庭起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